案情简介
某建材公司提前通知全体员工于2020年3月5日到岗复工,但该公司员工李某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既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也未提供其居住地因疫情防控影响交通受阻无法按期返岗复工的证明材料,经多次通知仍未归。逾期十天后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认为当时疫情严重,逾期未归情有可原,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仲裁结果
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员工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返岗复工的是否应履行请假手续?
案件评析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根据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当用人单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关于复工的规定,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时,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按时返岗。因交通管制等原因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岗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法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
李某无正当理由延迟复工且未能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对其仲裁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