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再来看看行政主管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纠纷,看看法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情况。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20日被告入职到原告处担任人事主管,约定月基本工资6500元,其工作内容包括薪酬考核、基础人事管理、员工关系管理等。
2019年6月14日,经被告申请、原告副总孙某鉴定和总经办审批,被告于2020年6月20日转正,转正后职位为人事主管。被告入职时原告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由胡某负责。
2020年3月胡某调任原告总经理助理后,实际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是人事助理李某某。原告人事档案存放在被告办公室。原告陈述人事档案都是被告管理的;被告则陈述虽然其是人事主管,但人事科负责的东西不一定是被告要做的,人事档案钥匙由胡某保管,后由李某某保管,被告在李某某怀孕时接触过人事档案。
2020年11月11日,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经原告提出且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被告在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6482.80元。原告为被告缴纳了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的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其中2019年5月全部保险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包括列明单位应缴部分828元。
仲裁观点
被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双倍工资72872.6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1月11日的经济补偿金21873元;3.原告支付被告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11日的工资12430元;4.原告为被告补缴2020年11月的社会保险,返还2019年5月的社保费用828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内容如下:一、原告支付被告二倍工资67383元、经济补偿金9724.20元、工资10961.70元(包括2019年5月扣发工资828元),各项费用合计88068.90元;二、原告向慈溪市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为被告补缴2020年11月的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基数及项目由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核定;三、驳回被告其余仲裁请求。
被告对上述仲裁裁决结果无异议。原告对其中的二倍工资以及2019年5月工资828元有异议,对其余仲裁结果无异议。
一审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是否需要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原告是否需要返还2019年5月从被告工资中扣除的单位应缴社保费用828元?
关于二倍工资。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利用职务之便取走了自己的合同,但其在本案中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仲裁庭审中的胡某和孙某的证言因两人与原告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综上,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但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性赔偿促进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明晰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本案中,被告系原告人事主管即人事科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薪酬考核、基础人事管理、员工关系管理等,人事档案保存在被告办公室,无论钥匙由谁实际保管,被告作为人事主管均有机会接触劳动合同,知道原告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同时,被告在原告处就职前即具有六年多的人事管理经验,对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因此,即使原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代表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系部门内其他成员,作为勤勉负责的部门主管,被告也有义务主动向原告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更不能利用用人单位管理中的疏忽(主要是其自己主管人事部门的疏忽)自己从中获利。被告辩称实际负责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其他人事科成员,故其没有义务主动提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与其作为人事主管的岗位职务职责要求不符,该工作态度与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对其辩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于原告主张其无须支付被告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2019年5月原告从被告工资中扣除的单位应缴社保费用828元。本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无论是否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均应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原告规定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扣除上述费用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综上,对于原告要求其无须向被告返还扣除的8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的其他事项,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判决如下:
一、原告慈溪市神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周某某二倍工资67383元;
二、原告慈溪市神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周某某经济补偿金9724.20元、工资10961.70元(包括2019年5月扣发工资828元),合计20685.90元;
三、原告慈溪市神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慈溪市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为被告周某某补缴2020年11月的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基数及项目由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核定。被告周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慈溪市神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补缴社会保险的相关证件和个人缴费承担部分;
四、驳回原告慈溪市神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501号案件整理而成!
案例点评
虽然《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且规定了非常严格2倍工资的后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纠纷仍然很多!
虽然本案查明的事实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是该人事主管自己,但由于人事主管是部门的负责人,被法院认为其工作态度与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裁判文书后确实可以帮助用人单位赢得官司!当然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权行使也会有要求。
奇怪的是,宁波仲裁、法院仍然在受理社会保险缴费纠纷。看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这里并未得到贯彻执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