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时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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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施行日期:2004年01月18日  阅读量:37

苏劳社险函〔2004〕1号

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时年龄加折算年限不得超过60周岁的请示》(新劳社[2004]第04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厅在贯彻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时已明确:职工1991年底前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折算工龄,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即: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年龄男为55周岁、女为45周岁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多为5 年;退休年龄每推迟一年,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就应减少一年。如:某男职工1991年底前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工作年限为20年,58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为2年。

此复


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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