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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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2年02月10日  阅读量:8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工作,提升职业病诊断医师业务能力,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工作,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接受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相关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能力、职业病诊断案例分析和实践技能等。

第六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按以下六个专业类别进行培训: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二)职业性化学中毒(含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含职业性眼病和耳鼻喉口腔疾病);

(五)职业性传染病;

(六)职业卫生现场。

第七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人员,可选择不超过三个专业类别进行培训考核。培训学时应不少于16个学时,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2年,继续持证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考核人员应当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和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继续教育培训考核人员应当具有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和有效期内省级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职业病诊断医师,按照初次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考核要求执行。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人员应当遵守培训秩序、考核纪律,违反考核纪律、有作弊行为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取消3年内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资格。

第十条 培训合格证书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借用,违反以上情形者原合格证书作废,可以并处取消当事人3年内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资格,通报所在医疗机构及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取得资格认定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在认定的专业类别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工作;未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不得从事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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