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焱均为无锡市兆顺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2014年1月8日,王焱均出具承诺书一份,写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兆顺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
2014年9月28日,王焱均以兆顺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兆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5281元,并表示“签署承诺书是因事假结束回单位上班应单位要求而签订的”。
裁决结果:一审驳回王焱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再审驳回王焱再审申请。
再简单点说就是:员工要求不交社保,签了承诺书,单位同意了,但是后面员工又反悔了,说是单位强迫的,并以单位不交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经济补偿,但是最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乍一看,是不是觉得不交社保就没问题了,那毕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啊,只要员工承诺书是自愿不交的,好像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很多单位以签署协议或员工单独签署承诺书的方式不交社保,约定较低缴费基数的就更为普遍了。
那么,这些操作就真的没有风险吗?
01、缴纳社保为法定义务
1、社会保险具有法定强制性
(1)《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3)《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以法律规定已经是非常非常明确了,缴纳社会保险不管是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来说都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是不可以通过协议或者承诺的方式去规避的。
2、逃避缴纳的后果
(1)《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总结一下就是:责令补缴+滞纳金,不配合就划拨你账户,没钱就查封扣押划拍卖单位财产,员工还可以直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这也是本案王先生主要的法律依据。
02、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既然缴纳社保为法定义务,那么放弃社保协议或者承诺书自然也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协议无效,单位行为也违法,为什么(2018)苏民申339号案就直接判员工败诉呢?
1、分析员工败诉原因
来直接看江苏高院的裁判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焱均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王焱均,身份证号码:×××。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特此承诺。”王焱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王焱均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王焱均以兆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所以关键两个地方:第一、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承诺书是单位强迫他签的;第二、王先生这种做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再分析一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其实就是第一个关键点,你不能证明单位有胁迫你签,也就说明是你主动不要交的,后面又反悔其实是想讹公司的钱。所以,本案之所以判员工败诉,主要原因就是员工没法证明是单位有强迫其签署承诺书。
再引申一步,如果王先生有证据,比如单位发的邮件或者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确实就是单位强迫的,不签不行,那么本案的判决又会是怎样呢?
2、员工放弃缴纳社保,单位是否需支付补偿金
直接看相关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跟江苏省高院意见一致的还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1月11日所发布的题目为《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可否在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的法官析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疑难问题的解答等文件,有兴趣的可以自己找一下,这里不再展开。
所以可以得出结论:至少在江苏省范围内,劳动者先放弃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又以单位未缴纳社保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
当然,判决中对于于承诺书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没有作出明确,只是说“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如果本案是双方签的协议书,难道符合真实意愿又没人胁迫就是有效的吗?要知道内容不合法同样是无效的啊。只能说高院法官水平高,我侧重点就不放在承诺书有没有效上,只要是他真实的意图后面又反悔了就违法诚实信用原则了。
还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法院可没说不交社保这个行为就是合法的,也没说不交社保协议或者承诺书就是有效的,更没有提倡不缴社保的行为!不缴社保就是违法的,员工依然有权利投诉单位补缴,出了工伤,单位该赔也得赔。而且劳动者只要能够证明是单位强迫的,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03、其他法院的裁量标准
我国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说白了,江苏高院的判例其实只能做个参考,同样的案情,别的法院完全可以不认,我简单说几个案子:
1、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辽10民终485号
案情相似就不赘述了,直接看裁判理由:“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哈尔滨金裘仕其商贸有限公司并没有为宋筱琬缴纳社会保险,宋筱琬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并无不当。对于原审原告提出的宋筱琬系“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以及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事由,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不能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而排除的、规避的。。。。。。”
总结:法定义务不可约定,单位不交就得赔偿。
2、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陕0725民初903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外,原告以浙江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份案例为参考认为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义务,用人单位应免除缴纳义务、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浙江省和江苏省两地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仅对其省级行政辖区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指导意义,而对本院所处的陕西省行政辖区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没有指导意义。”
总结:我不是你小弟,我不归你管!
这类案例还有很多,篇幅问题就不再列举了,今天之所以拿(2018)苏民申339号案举例,其实主要原因也是因为很多律师也喜欢把这个案例当做参考材料交到法院,可惜的是,不是所有法院都认可。相似的案情,得出完全相反的结果,这也恰恰说明了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官是真的有自由裁量权滴!
04、笔者的建议
1、对普通员工:
不要因小失大,舍本逐末,不缴社保,表面上看好像工资多了,但其实社会保险是一种保障,哪怕你以后不在这个城市买房或者养老,但是社保该缴的还是得缴。如果单位要求不缴,那就大胆的拿起法律武器,可以申诉的部门也有很多。
2、对单位:
不要抱侥幸心理,不缴社保表面上为公司节约了成本,但实际却埋下了很大的隐患,现在劳动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离职以后去投诉社保和公积金的大有人在,甚至有很多直接起诉要求赔偿,所以单位不但没法节约任何成本,还可能要额外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所以单位千万不能主动要求员工不交社保,如果有员工自愿放弃缴纳,也不能同意。
05、打油诗总结
社会保险好处多,按时缴纳不能拖;
法院裁量有区别,麻痹大意万不可;
成本节约须警惕,贪图小利不可取;
员工如若想放弃,直接sayno把他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