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泡病假”是指员工“小病大养”、“无病装病”甚至通过“虚假病假”来休病假。如员工真的患病或负伤,作为企业要关爱员工,但“泡病假”却对组织产生破坏力,导致其他员工跟风或有样学样。故,如何防范与处理员工“泡病假”一直都是企业在员工管理中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不少HR面对泡病假的员工都感觉束手无策。但也有比较狠的,引来刑事司法机关的介入,如下面这个案例: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于2007年3月入职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系该公司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店空调营业员。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周X采用向公司提供伪造的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情病历的手段休病假,骗取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依照规定向其发放的工资及缴纳社保费、公积金共计19640.45元。
被告人周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周X在购买假条时不知假条的真伪,不具有虚构事实的意图;此外,周X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其开具假条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合理休假并不失去工作。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周X有罪,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为周X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合计14404.5元是在员工未离职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不应计算在周X的犯罪金额内;此外,周X具有自首、全部退赔赃款、无前科劣迹等情节,且其有二名幼子需要照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X于2007年3月入职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案发前系该公司南开区鞍山西道店空调部营业员。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间,周X向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其购买的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历,虚构自己因病须休假的事实,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骗取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周X骗取实发工资共3282.96元、社保费及公积金共12459.8元,合计15742.76元。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周X于2016年6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对其所实施的行为供认不讳。经依法鉴定,涉案的26张诊断证明书中“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建议休息专用章”印文与原单位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案发后,被告人周X已将其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的工资、社保金、公积金共计19640.45元退赔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15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但诈骗数额应认定为15742.76元(笔者注:因周X在2016年10月22日以前系正常工作或合理休假,不存在欺骗行为,单位在该月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共1944.7元亦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将所获赃款全部退赔被害单位,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点评
1、泡病假有风险,低级错误会引来牢狱之灾!
2、要说威慑力,还是刑事,一旦到刑事审判,大部分人都会主动认怂,不像劳动争议审理,能否认就否认,能不认的就不认!
3、送人蹲监狱,确实有点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