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隐寺招工引关注
今天杭州灵隐寺招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杭州灵隐寺文宣部负责寺院信息发布及对外宣传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文职人员(在家人)两名。相关事项如下:
岗位职责
1、撰写新闻稿、发言稿、工作总结等文书。
2、高质量完成微信、微博、网站内容编辑、审校等工作。
3、完成文宣部的其他日常工作。
岗位要求:
1、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3、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
4、具有全日制大学中文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包含应届毕业生)。
5、有佛教信仰的优先;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寺庙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吗?
我们先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都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通过以上列举可以看出下列单位是可以作为劳动用工中的劳动合同的甲方:
1、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即个体工商户)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国家机关
5、事业单位
6、社会团体
7、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作组织
8、基金会
9、用人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那么寺庙是否属于上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之一呢?今天在培训现场也拿这个问题问大家:
有的认为寺庙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个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
有的认为寺庙属于事业单位,这个更不对;
有的认为寺庙属于社会团体,这个貌似正确,其实也不对。
那寺庙属于什么类别的单位呀?
其实寺庙不属于上述9类之类,根据规定,寺庙属于宗教活动场所,对此,《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从以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是看不出寺庙能适用劳动法的,所以在之前的那件中,涉及寺庙的纠纷,一般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
《民法典》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民法典》对这个问题有说法吗?其实是有的,《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关于寺庙有关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这在《民法典》中属于非营利法人。
笔者认为,如果宗教活动场所取得了法人资格,其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话,就应当适用劳动法律了。这么来看,《民法典》拓宽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当然了,严格来说《民法典》的这个规定其实是收编《民法总则》的规定)。
灵隐寺招工签订劳动合同吗?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灵隐寺招工给出的待遇条件:
岗位待遇
1、 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提供社保福利。
2、 薪酬面议。
3、录用后试用期为2个月。
应聘方式
1、应聘者将个人简历(附照片、联系方法)及相关资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发送至邮箱:
sdf05710571@qq.com
2、邮件标题统一为“姓名+应聘灵隐寺文宣部岗位”。
3、灵隐寺将以电话或邮件方式通知应聘者单独面试。
4、2020年7月16日截止。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法云弄1号 灵隐寺文宣部
文宣部电话:0571—87997300
由此可见,灵隐寺已经按规定操作执行《劳动合同法》了。
读到这,有读者会问,那和尚与寺庙之间是否劳动关系呢?
这个问题,还比较复杂,关键是他们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三要素(即主体要素、报酬要素、人格从属要素),这里就不再具体展开了,以后再专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