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王某于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在某公司工作。王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7月2日,王某以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向某公司提出辞职,并提出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该项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某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已满一年,故应支付王某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17659元(11个月)。
【法官释法】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具体而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