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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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施行日期:2000年07月11日  阅读量:23

劳社厅函〔2000〕84 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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