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供销售消息,公司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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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作者:贾鲁  添加时间:2021年02月10日  阅读量:4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陈某到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工作,担任置业顾问。公司给陈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后陈某与公司发生矛盾,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12月,因主张公司拖欠其销售两套商品房的销售提成,陈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在仲裁庭审中,陈某向仲裁庭提交公司销售统计表截图作为证据,证明其销售两套商品房。截图对陈某销售的两套商品房信息、房款、购房业主和置业顾问等信息均有记录。销售公司对陈某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属于截图打印件,不具有证明效力。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公司未对该两套商品房销售情况提交任何证据,也未作出任何说明。

裁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销售公司支付销售提成。

案情解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陈某要求公司支付销售提成,应先举证证明其销售商品房。仲裁庭审中,陈某提供了相关证明,虽然证据属于截图打印件,但其内容记载了销售商品房的有效信息,已完成了举证责任。销售公司作为商品房的管理者,商品房销售信息由其掌握,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提供相关商品房销售信息,仅以陈某提交的证据非原件为由不予认可,其辩解理由无法让仲裁委信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仲裁委依法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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