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否认欠薪 没拿出证据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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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总工会  添加时间:2021年02月10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安某、廖某等7名工人自2016年8月起为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分别从事油工、瓦工等工作。装饰公司将7名工人指派到通州区某小区进行装修工程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装饰公司拖欠工人工资,7名工人离职后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装饰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装饰公司认为,公司与7名工人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劳务费是按天结算,已经全部结清。

  工人代理人提出,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7名工人索要工资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中,在不存在分包和承包的情形下,7名工人受装饰公司的安排为装饰公司出工出力、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7名工人从事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提供劳动的内容和场所均由装饰公司指定,7名工人与装饰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虽然7名工人没有证明工作考勤、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的明确证据,但该类证据全部由装饰公司掌握管理,由装饰公司承担对此争议事项的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另外,7名工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仅主张了装饰公司拖欠自己的工资,没有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休年假工资等事项提起仲裁请求。因此,7名工人可就之前没有主张的请求事项另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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