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得以发放现金的方式代替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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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总工会  添加时间:2021年02月10日  阅读量:19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陆续有陈某等38位职工,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与北京某食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大兴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将此案转送给大兴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用人单位的副厂长梁某称,因职工当时不愿意缴纳应当承担的费用,所以企业与职工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企业每月将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单独列明支出清单发放给了职工。现在职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单位不同意。

  职工表示,近几年的劳动合同已经丢失,无法直接证明劳动合同续存期限,所以申请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双方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单位负责人承诺回到公司立即与职工确定入职时间。经大兴区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确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申请大兴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前述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并由大兴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仲裁调解书。

案件评析

  本案中,38名职工之前同意与单位签订自愿放弃为其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协议,该协议内容本身存在着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应认定该协议无效,职工现在先确认劳动关系后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请求应该得到法律支持。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形式发给职工,无法实现社会保险费所具有社会保障功能,还有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职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时需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鉴定后出现伤残等情况,所有费用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还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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