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提供工作地点,职工没上班不宜认定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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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总工会  添加时间:2021年02月10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4日,周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岗位为操作工。2018年5月22日,周某以公司不提供工作场地为由,提起过仲裁申请。2018年6月19日,经房山区仲裁委调解,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公司同意周某到公司的另一处工作地点上班。2018年6月8日起至7月18日,周某重新到岗后,公司要求他在此期间休年休假及调休假。2018年7月19日,调休结束,周某上班。2018年7月25日,公司以其2018年5月21日至6月7日累计旷工14天,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周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等。

处理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支持了周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6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因单位没有提供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职工周某于5月22日就提出仲裁申请,后于6月19日和解上班。这一过程公司一直参与其中。在双方和解后,不提供工作场所的公司反而以职工维权期间没上班是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应警惕某些不诚信用人单位的陷阱,注意保留用工证据,妥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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