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公司不得随意调岗调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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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资在线  添加时间:2021年02月09日  阅读量:5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张先生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的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助理,月薪11000元,主要职责是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沟通协调各部门工作。2018年10月,该公司突然将张先生调至总务部,岗位为行政助理,月薪4800元。张先生接到公司调令后,非常吃惊,也非常气愤,于是找人事经理问个究竟。人事部的回答是张先生不能胜任总经理助理职位,所以将其调整为行政助理。张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没有理由,擅自将其调到行政助理一职,侵害了其权益。在谈判不成的情况下,张先生提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并按原工资标准11000元支付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将张先生从总理助理岗位调至行政助理岗位,月薪从11000元调至4800元,却不能证明其调岗调薪的充分合理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支持了张先生的请求。

律师点评

  张先生原来的岗位是总经理助理,月薪11000元,属于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享受着中层管理人员的薪资待遇。公司在没有经过张先生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调任行政助理一职,月薪降至4800元,且行政助理的主要工作与张先生原来的总经理助理工作的性质完全不同。公司认为张先生不能胜任总经理助理工作,就应该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但是公司既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总经理助理岗位的具体职责进行描述,也没有相应的考评制度与标准,更没有调岗调薪程序性的规定,无法证明其对张先生调岗调薪的充分合理性,因此,只能承担败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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