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新年伊始,突发疫情,某公司因疫情原因停业两个月,辞退了大量员工,并且停业的七、八月两个月未支付员工工资。于是159名劳动者与公司之间产生了争议。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费用。
处理结果
经调解,公司与159名员工陆续签订调解协议,由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488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发生于疫情防控期间,且又是群体欠薪案件,处理时,要特别注意。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具体到本案,该公司于疫情期间停业并延迟发放工资早已超过30日,构成拖欠工资的事实。因拖欠员工工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工作年限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对集体案件发生的处理要特别注意,引导双方通过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能够有效避免劳资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这样,既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复工复产的正常开展,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确保打赢防疫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