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无故调整工作地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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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总工会  添加时间:2021年02月05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霍某于2017年10月1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地点,入职后实际工作地点一直为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

  2020年8月27日,用人单位突然无故要求霍某到天津工作,且未告知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待遇、通勤方式、食宿安排等具体细节。霍某告知单位其无法前往天津后,单位并未对其作出其他工作安排。单位主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霍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5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霍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398.74元。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中,双方对于工作地点并无约定,而且劳动者自入职开始一直被用人单位派驻在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工作,有钉钉打卡记录能够证明。用人单位主张双方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为该单位注册地点,即天津市,又认可其实际上班地点为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用人单位的主张为天津市并无依据,因此仲裁庭确认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密云区。

  根据生活常识,单位将劳动者工作地点自北京市调整至天津市,未提供食宿、交通等相应劳动条件,且未告知具体工作安排、工作内容、工作待遇等,明显存在恶意,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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