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安某于2016年8月1日入职某基金销售公司担任后台支持,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行标准工时。
2020年6月11日,安某发现连续4个月某基金销售公司均少发了工资,于是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以疫情为由,并提出已通过官网公示。安某于当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加班费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仲裁过程中,某基金公司拿出了《关于下发疫情期间总部后线员工月度绩效考核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为2020年3月1日,执行开始时间为2020年2月1日。未见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是全体职工大会进行民主程序的材料,也没有员工签收的证明。
关于加班,某基金公司认可加班的事实,加班的统计与员工核算的一致。但是认为已经安排了调休。调休的时间是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
处理结果
经仲裁调解,某基金销售公司支付了安某的工资差额、加班费、经济补偿。
案件评析
本案中以疫情为由,用人单位在没有通过民主程序的前提下,单方调整规章制度中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是不合法的。此外,因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形,劳动者享有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处,应视为解除。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无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是不可能的。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加班的事实及统计双方都已确认,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