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先生2016年5月进入北京某合资公司工作,2019年9月离职。2020年1月,他得知公司发放2019年终奖后,向公司提出自己应拿到一半奖金,但他的要求遭到公司拒绝。
公司称,只有在发放年终奖时仍然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而张先生已经离职,无权再拿年终奖;而且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年终奖的发放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方式。
张先生不服,向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希望公司能够支付其2019年应得的年终奖。
处理结果
经调解,公司同意支付张先生在职期间应得的年终奖。
案件评析
虽然法律对于年终奖的发放并无强制性规定。公司对于年终奖的分配方案,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这也不是说,公司可以随意决定年终奖的分配。
因为年终奖的发放,直接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征求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等民主程序,并向职工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在此案中,该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奖的分配进行明确规定,更未经过民主程序,所以不能以此为由不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