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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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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南京市财政局  施行日期:2020年12月08日  阅读量: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符合财政部规定的用于促进就业支出的失业保险基金, 纳入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总规模,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分账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省、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困难群体、重点群体就业,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全市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对个人和单位直接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进行奖补,对就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区进行激励。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以绩效和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监管。

第四条 对涉及市、区共同事权的资金,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42号)有关规定,实行财政分级负担。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等支出政策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人员津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人社部门按照要求,根据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提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第八条 结合年度政府财力状况,财政部门与人社部门会商编制年度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后,财政部门按时批复和下达。

第九条 经人大审批通过的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或追加。确需调整追加的,由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调整追加依据,财政部门按照预算调整追加程序办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加强资金支付管理。人社部门按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有关要求进行受理、审核,财政、人社部门严格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规定核拨资金,加快支出进度,确保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机制,加强资金使用规范。

人社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机制,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加强信息化建设,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补贴对象享受扶持政策。逐步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补助标准、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加强预算执行分析。人社部门在年度终了后,应当与财政部门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的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说明,区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有关报表及说明,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第十三条 主动接受各方监督。财政、人社部门应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加强绩效评价工作。财政、人社部门应做好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财政、人社部门要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目标及完成等情况。人社部门应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将申领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项目及标准等在资金拨付前,通过部门官网和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明晰主体法律责任。实行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享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按上述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还应按《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涉及按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事项,以及本办法未尽事项,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办法及其操作细则的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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