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拼多多猝死女员工浅谈“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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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劳动法全集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05日  阅读量:27

  近两天“拼多多猝死女员工”的事情沸沸扬扬,上海劳动监察部门也已经介入调查。今天我们就再来聊一聊“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到底要如何认定。

  一般而言,我们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主要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由上述条例,我们可以看到,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要从三个方面下手:

  如何认定上下班

  员工因为什么受伤

  员工是否承担责任

什么是“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可以看出,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主要着眼于“合理”二字。也就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合理时间也就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除了正常的上下班,加班加点之外,还会涉及到迟到早退,早到迟退等。关于后者各地的实践有所出入,争议较大。

  合理路线,最简单的是从员工住的地方到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径,一般而言是两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不能否认员工可能会因为这样那样的理由出现绕路的情况,但理由正当的绕道,例如员工下班回家路上顺便买点菜之类的,大概率会被视为合理路线。

  如果员工不止一处工作地,或者是与工作相关场所等,能否认定为工伤呢?根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2008]行他字第2号)认为,所谓的“工作地”是指一处或者其中一处、固定或者不固定工作地、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外出所涉及的区域以及本单位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地等等。

  除了最高院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在一些地方法律法规中也对“上下班途中”有所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认定职工工伤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职工在合理时间段内的迟到、早退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职工日常工作生活中必须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问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 “在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可以参照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理解为既包括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伤害,也包括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的伤害;既包括发生在城市道路的伤害,也包括发生在其他道路或者区域内的伤害。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不考虑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情况,但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员工因为什么受伤

  关于员工受到特定伤害的问题,规定中比较明确,就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初次之外的,突发疾病、被高空坠物伤害,被歹徒暴力伤害等均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这也是小编上一篇文章认为拼多多小姐姐难以被认定工亡最主要的原因。

员工是否担责

  在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换句话说,只要在交通事故中该员工不是主要责任,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而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交通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

  像是一些员工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饮酒后驾驶车辆、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受到伤害的,只要交通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认为该违法行为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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