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非全日制用工,实为全日制用工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贵州省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9日  阅读量:5

(一)基本案情

  马某自2000年7月起在某镇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运维工作。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与马某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乡镇级)》,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该合同约定马某担任运维岗位工作,具体为某镇的下列工作:数字电视网络、DTMB-T的维护、新用户安装、上门维修、维护、代收收视费;付费电视业务等增值业务的市场推广;直播卫星协议用户日常维护、咨询、代收签约服务费用等。合同还约定马某要严格遵守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佩戴工作证件和工作牌上岗,并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工作。2018年4月1日,某云公司与马某又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乡镇级)》,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其他内容与原合同书一致。2019年1月,某云公司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某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该案由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合同虽名为非全日制用工,但根据约定的工作职责及双方之间具有隶属关系等内容可知为实质上的全日制用工。某云公司以名义上的非全日制用工代替实质上的全日制用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马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

  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特点等方面区分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