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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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资在线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9日  阅读量:7

案情介绍

  2017年7月,刘某从某矿冶学校毕业后,被某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录用,并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负责指导一线开采工作,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工资待遇与企业管理人员相同。刘某工作后,企业为刘某提供了半年的培训,同时与刘某签订了服务期协议,要求刘某至少为矿山工作5年,然后按劳动合同约定安排刘某到一线工作,但一直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设备。刘某感觉在矿山工作比较危险,于是找到企业负责人。但该负责人答复说公司对刘某是按管理人员对待的,不是真正的一线工人,不能像一线工人那样领取劳动保护设备,由于工作需要,也无法享受企业机关科室人员的工作环境。刘某于是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矿山提起反诉,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

仲裁裁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定:企业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刘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矿山应当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同时裁定驳回矿山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关于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将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

  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本案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条件,企业以刘某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为由,不予提供,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的几项主要内容中,人们往往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硬件”要素比较注意,忽视劳动条件等“软件”要素。实际上,必要的劳动条件不但是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保障,也是劳动者顺利履行义务的保障。企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履行义务都失去了保障,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企业防范

  关于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最好不要约定得过于明确和具体,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既有利于劳动者工作,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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