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发〔2025〕50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三支一扶”人员规范管理,推动“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人员,是指通过江苏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公开招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等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坚持管理与服务、培养与使用并重。
第四条 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八部门组成,负责我省“三支一扶”计划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支一扶”办),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设区市、县(市、区)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有条件的设立相应组织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宣传引导,搞好衔接沟通,抓好工作落实。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省“三支一扶”办负责全省“三支一扶”计划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设区市“三支一扶”办负责本设区市“三支一扶”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各项政策待遇、组织服务期满专项招聘等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县(市、区)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负责落实基层服务岗位、转接户口和人事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组织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落实待遇保障、维护信息系统等工作,指导服务单位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教育培养、管理使用工作。
第五条 服务单位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向县(市、区)“三支一扶”办(或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三支一扶”人员学习工作等情况及人员变动信息。
第六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
(二)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人员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三)享受政策规定的工作生活补贴、一次性安家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等。
(四)对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按照程序向服务单位、同级和上级“三支一扶”办反映。
(五)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弘扬服务精神,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
(三)不得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其他要求,不得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不得以“三支一扶”人员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三支一扶”人员中的党员、团员在服务期间要积极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党团活动,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团费。
(五)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人员应与服务单位做好工作交接。
第八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为2年,服务时间自招募到岗服务当月起算。
第九条 “三支一扶”人员的服务岗位须严格按照招募公告岗位进行安排,定期开展“三支一扶”人员在岗履职情况检查。“三支一扶”人员不得借用到其他单位或上级部门。
第十条 择优选拔“三支一扶”人员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河(湖)长助理、林(场)长助理、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等职务。到乡镇兼职的“三支一扶”人员,原工作岗位不变、管理体制不变。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可以单方面终止服务,将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报市“三支一扶”办,并在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为离岗状态,次月起停发工作生活补贴,取消“三支一扶”人员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服务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服务单位或其它有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符合依法依规终止服务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服务期间退出的“三支一扶”人员,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报告用人单位终止服务并填写《江苏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终止服务申请表》。提前终止服务的,需由个人申请、服务单位同意、县(市、区)“三支一扶”办批准,报设区市“三支一扶”办备案,备案通过后,及时将申请表归入个人档案。提前终止服务得到批准后,次月起停发生活工作补贴,不再享受“三支一扶”人员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户口落户在服务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或根据本人意愿转回原籍,人事档案原则上由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单位。“三支一扶”人员要积极参加服务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注重在“三支一扶”人员中发展党员,符合入党条件的,由服务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接收单位的“三支一扶”人员,要及时将其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暂未就业的,户口、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回原籍。对服务期间通过正常手续离岗的人员,要及时为其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服务单位认真组织实施“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多层次开展岗前、在岗和离岗前培训,拓展行业领域专项培训,严肃培训纪律,提升培训质量,大力提升“三支一扶”人员能力素质,确保每人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5天。
第十六条 对新招募“三支一扶”人员,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统一组织岗前培训,提高新招募人员基层工作生活适应能力,培训经费从各地“三支一扶”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主要针对在岗服务半年以上“三支一扶”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应组织实施以基层公共服务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政策法规、社会管理和专门业务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在岗培训。各地教育、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和基层服务单位将“三支一扶”人员纳入行业人才培训对象范围,适时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和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主要针对在岗服务1年以上“三支一扶”人员,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组织实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确定的能力提升专项培训项目及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创新岗位成长培养方式,大力推广“学徒制”“导师制”“结对帮扶”培养模式,切实提高“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水平。
第二十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因事、因病请假按服务单位的请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由服务单位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计算。新招募人员在岗服务满1年后可申请年休假。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6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日常考核由基层服务单位负责;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负责,并组织填写《江苏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登记表》《江苏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存入“三支一扶”人员人事档案。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县(市、区)“三支一扶”人数的20%。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参照当地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服务期满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由省“三支一扶”办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享受政策待遇的依据。
各地应注重发现和及时掌握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支一扶”人员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典型事迹,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如有违纪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处分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享受服务单位在编人员同等福利待遇。服务期内,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下达专项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中央、省级补助资金以及一次性安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条 从起薪之月起,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计发住房补贴,以其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作为缴纳基数。个人缴纳部分由发放工作生活补贴的单位负责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
第三十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享受公务员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基层事业单位专项招聘等相关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支医服务的,期满考核合格且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由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二条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在2年内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自主创业的,纳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为其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自主择业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服务期满后长时间未就业的“三支一扶”人员进行重点帮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