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国法秘函〔2005〕3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