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苏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6日  阅读量:6

【案例简介】

  盛某系甲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成本核算员。甲公司有A和B两大制造部门,盛某自入职以来一直在A制造部从事成本核算工作。2019年5月,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将盛某安排至B制造部从事成本核算工作,原劳动合同条件不变。甲公司多次书面通知盛某到岗报到,并通知其参加业务培训。盛某认为甲公司是在变相调岗,故拒绝到岗,也不参加业务培训。2019年7月,甲公司以盛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盛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盛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成本核算员,甲公司A、B两个部门制造的产品虽不同,但盛某的工作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仍为成本核算,且盛某的工资水平并未降低,调整工作前甲公司也提供了相应的业务培训,盛某拒绝合理工作安排及业务培训,违反了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甲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盛某主张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根据市场供需调整生产经营内容,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也是市场经济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必然结果。因此,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所需,对其职工工作进行调整是用工管理权和自主权的体现。当然,企业调整职工工作应当满足合理性、必要性、恰当性的要求,如调整工作确系经营需要、调整后的工资收入不低于职工原岗位水平、工作内容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等。职工应当尊重企业的合理调整,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

  总之,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促进企业人力资源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化配置,让企业得以发展,职工才能获得更多,两者才能“和谐共生”。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