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基本案情】
王某(女)2012年3月年满50周岁。2017年3月,王某至某服装厂从事拷边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5月,王某在厂内摔伤被送医治疗。2017年9月,王某要求确认与某服装厂存在劳动关系。某服装厂认为王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法院认为,王某在某服装厂工作期间,按单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指定的工作内容,按件取酬,两者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王某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王某与某服装厂之间构成特殊的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一些单位招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如男60岁、女50岁),口头约定为“临时工”,不签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不制定规范的用工制度。一旦争议发生,单位往往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拒不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事实上是一种错误认识,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