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我市试行期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施工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工程建设领导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水务局(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监管全市商业银行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开设工资专用账户。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将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款不低于进度款的20%,并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支付工资。
第六条 施工企业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商业银行提交工资支付明细表,委托银行通过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至个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通过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至个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注销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条 商业银行负责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异常信息等。
第十一条 市人社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商业银行共同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管。
第十二条 市人社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按各自职责监管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合同拨付工资款至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用账户内工资款未达约定比例、违规转移工资专用账户内工资款等行为,市人社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约谈整改、通报、行政处罚等。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施工合同拨付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用账户内拨付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未按要求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人社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宁建建监字〔2018〕4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