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缴社保致职工损失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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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修理厂与李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案
来源:日照中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5日  阅读量:13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基本案情

  李某自2005年5月入职某汽车修理厂,某汽车修理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遂要求某汽车修理厂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自2005年5月进入某汽车修理厂工作,受该厂管理,由该厂发放劳动报酬,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某汽车修理厂依法应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某汽车修理厂未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李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予赔偿。因双方均未对损失具体数额提交证据,故按照李某的实际工资水平结合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等情况判决某汽车修理厂向李某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侵犯劳动者的个人权利,也违背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的初衷,对社会保险体系造成损害。本案依法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有力维护了劳动者权利,也促使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共同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使劳动者劳有所得、老有所依。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的,对于尚能补办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通常由相关部门追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无法补办、补缴的,须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何种情形,用人单位最终的负担都远超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随着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日益重视和维权意识提升,此类纠纷呈多发态势,处理结果也以用人单位败诉居多。用人单位应合理选择用工方式,依法规范用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切不可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