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停缴职工社会保险后,改由关联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但单位保留对劳动者的继续用工,劳动者还在原场所、原岗位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领取工资,双方并不改变劳动关系的实质。
【基本案情】
南通某船舶制造公司在周某等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退工停保”的方式停止与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随即将职工的社会保险转由关联公司某科技公司代为缴纳。周某等职工仍在原单位工作。之后,周某等职工认为该船舶制造公司以“退工停保”的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船舶制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多项请求。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但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本案某船舶制造公司虽将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转由关联公司承担,但并未改变对劳动者的用工管理及工资发放,双方劳动合同仍然继续履行。为此,周某等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赔偿金的请求,不能成立。因该单位同时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情形,周某等为此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停缴职工的社会保险并转由其他单位代缴,并不符合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但并不意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故本案并未根据劳动者的主张而支持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