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某与广州市X华金银珠宝有限公司等二倍工资纠纷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广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2日  阅读量:6

主要案情

  邝某主张其在2013年10月15日入职X华珠宝第九十六分公司,岗位为执模部修理工,底薪4500元/月,工作期间X华珠宝第九十六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保,2014年8月15日,X华珠宝第九十六分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邝某向番禺法院提交《员工辞职申请表》及工资条,显示其2013年10月15日入职,但用人单位名称为“达奇珠宝有限公司”,其中移交手续栏目的“移交人”一栏有“黄李萍”的签字,其中工资条上无标注“X华”字样,但有“达奇”二字。X华珠宝第九十六分公司称黄李萍并非公司员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企业登记数据库未查到“达奇珠宝有限公司”的记录。

  仲裁委曾经到番禺沙湾珠宝产业园内实地调查,看到园中3座(A1)厂房大门外悬挂“达奇珠宝有限公司”。番禺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进行实地调查,看到原悬挂的“达奇珠宝有限公司”招牌已经摘除;第二层之东半层挂有X华珠宝第九十六分公司的招牌;在该分公司内所设员工考勤卡存放处有“黄李萍”的考勤卡。

  仲裁裁决X华珠宝第九十六分公司向邝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0124.70元,X华珠宝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该裁决作出后,X华珠宝及X华珠宝第九十六分公司均不服向番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邝某并非其司员工。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X华珠宝第九十六分公司向邝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832.27元,X华珠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X华珠宝第九十六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点评

  此类案件多见于珠宝行业、服装加工行业等,总公司把各车间对外发包,各车间并未办理工商登记。

  各车间与其招用的员工产生纠纷,引发大批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劳动待遇纠纷。由于各车间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即并非劳动法律法规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不能对外独立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

  这些分支机构聘用员工而产生的纠纷,例如支付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或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高温津贴、年休假工资、工伤待遇等等,各分支机构作为直接用工者,应承担直接支付义务,总公司应对各分支机构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者在入职时要注意查看用人单位的情况,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用人单位要依法办理用工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