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B公司将某服务区加气站项目发包给A公司承包。2016年11月,B公司陆续向A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之后李某陆续向B公司申请支付工程费用、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费用。2017年5月,A公司出具付款协议书,其中载明经A公司代表人李某同意,由B公司支付管理员袁某工资共计5.7万元。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袁某及李某等在该份协议书上签字。现袁某起诉要求A公司、B公司支付欠付工资。
法院认为
由于李某作为个人未取得相关资质,故A公司与李某之间的转包系违法转包。对于袁某的工资报酬,应由作为发包人的A公司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