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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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2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郭某驾驶A公司的旅游客车与李某驾驶的车辆碰撞,造成郭某当场死亡。2016年9月,郭某的妻子张某向人社局提出对郭某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此,张某经过劳动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邓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法院认为

  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有二:一是郭某的死亡已被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二是A公司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某的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导致郭某的死亡是否成立工伤未经行政部门认定,故张某据此要求A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