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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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高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2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被告人岳某某作为承包方哈尔滨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发包方黑龙江省哈飞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具体负责组织人员在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的某小区进行施工。自该工程开工以来,岳某某共收取发包方支付的包括工人工资在内的劳务施工结算款人民币(下同)350余万元,岳某某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后,以发包方未给其结算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工人剩余工资138万余元,经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多次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岳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但其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采取更换电话等方式逃匿,逃避支付工人工资,逃避侦查。2015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将岳某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应支付而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且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岳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客观方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数额较大;三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本案中,被告人岳某某作为用工单位负责人,在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劳务施工结算款后,以未进行工程结算为由,拒不支付工人部分工资,数额较大,且经劳动监察部门多次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岳某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岳某某到案后认罪情况,及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事实,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