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诉某人寿保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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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高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2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于2002年3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保险公司口头通知魏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亦未办理相关手续。魏某某于2009年12月23日年满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魏某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未能办理退休手续期间产生的退休金损失,返还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等。诉讼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原告魏某某办理了退休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十五日之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的转移接续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解除后,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的转移接续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一直未将魏某某的上述材料进行移转,导致魏某某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未能领取到2009年12月23日至2012年8月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返还魏某某垫付的养老保险费2233.40元;退休金损失111996.0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8869元。

典型意义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劳动合同法》作了专门规定。首先是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