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某生前系被告讷河市某局的工人。2013年6月6日吴某某在清扫街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6月27日讷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认定吴某某的死亡为因工死亡。2013年10月14日讷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肇事者与被告连带赔偿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合计510,134.00元。由于肇事方已经支付460,000.00元,讷河市某局补齐差额部分共计50,134.00元。2013年10月15日,吴某某的家属原告任某某等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吴某某因工死亡的相关补偿人民币528,959.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不因受伤或死亡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补助、工亡补助金等合计516,056.00元。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原因受伤,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因为工伤保险给付是单位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后,作为单位职工应该享有的福利和保险赔付,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单位和职工履行了缴纳费用的义务,就应享有待遇。而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是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过错相抵。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不一样。因此,即使受损害者获得双份赔偿,也并未损害赔偿者的权益。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简单采取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赔偿互相排斥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