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颜某是内蒙古某县人,颜某于2001年8月到北京打工,在一家食品厂工作。2003年10月25日她在休息时间替别人上班,操作和面机时手指被绞伤,该厂将她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现在颜某已出院,但因手指伤残无法再从事原来的工作。颜某听说,像她这种情况应由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m伤,得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可由企业重新安排岗位。但该厂却说颜某是替他人上班不能算工伤,所以坚持不报。
请问,厂里不给她报工伤,颜某自己能不能报?如能报,需要什么材料呢?申报工伤有无时间限制?
【案例评析】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颜某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出申请。
像颜某这种情况,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书》(劳动保障工伤部门一般都有固定格式的表格,按要求填写即可);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即该厂送颜某去治疗的医院)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如直系亲属代理颜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和颜某给直系亲属的委托书。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有时效限制的。企业申请的,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职工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了此期限,如无法定的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会不予受理。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往往会规避责任拒不申报工伤,面对此种情况,工伤职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注意工伤申报的时效规定;二是工伤申报的主体不仅仅是单位;三是尽量收集有关证据,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