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沈阳电信工程局诉姜某某等劳务费纠纷案
来源:沈阳中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2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至12月期间,姜某某等二十三人在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省道106、107通信管道等5项工程施工中,经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该项目工程部邓某某联系,从事辽中县北环路至满都户移动通信管道工程中人工挖沟工作,约定日工资150元,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尚欠姜某某工资款22800元。此事于2012年3月5日经辽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辽中劳人裁字(2012)014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姜某某工资款22800元(此款项在本裁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与姜某某承包人工挖沟部分工资已结清,不存在欠姜某某工资款问题为由,不服辽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不予支付劳动报酬。

裁判结果

  辽宁省辽中县法院作出(2012)辽民三初字1358号民事判决:原告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姜某某劳动报酬228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沈阳电信工程局承担。宣判后,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案外人李某某自愿参加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姜某某就本案无权利义务关系;二、李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姜某某3000元;三、如李某某逾期给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四、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某某承担。各方承诺本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点评

  目前,建筑施工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普遍性。为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此 “恶意欠薪”正式纳入刑法规制,并将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不仅是进一步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还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权益法律的又一举措。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该案系集团性诉讼案件。原告等人均系农民工。二审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深入辽中县就劳动者主张的劳务费进行了核实,并将承包人列为当事人参加调解,最终该系列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农民工及时获得了劳动报酬,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