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定安某项目二期15#、16#、20#、29#、31#、37#、38# 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承包给日照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同年6月17日,日照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将该项目37# 楼、38# 楼劳务分包给海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2年10月份至2024年12月,海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某来直接招用马某文等23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吴某来以开发商、总包方未拨款为由拒绝给工人发工资,共拖欠23名工人158万余元。经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上述公司及日照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支付工人工资后,四家公司仍不支付。
2025年1月25日,定安县公安局接到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于同日受理,2月24日立案,4月22日因吴某来已将拖欠工资全部结清对其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5月27日,因吴某来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将拖欠工资全部结清,定安县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审查2025年5月27日,定安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受理刑事部门移交的该案,开展了如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审查违法行为的法定性。通过查阅刑事案件卷宗、审查报告等材料,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来为海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但逾期仍不支付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二是查明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处罚对象是用人单位,故本案的处罚对象是海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三是查明违法行为的处罚必要性。经审查,海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存在《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另查明,涉案的其它3家公司虽未在限期内清偿劳动者工资,但该项目的实际负责施工单位为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为海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且两家公司已经结清劳动者工资,故对其他公司无处罚必要。将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后逾期仍不支付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后依法作出处理。
检察意见2025年5月30日,定安县检察院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局依法对海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并提示该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应符合过罚相当、裁量基准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监督结果2025年8月28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回复县检察院,已经对海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同年9月11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15000元的处罚,同月15日,该公司缴纳罚款。同年11月10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审查认为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积极出面解决问题,且目前工人工资问题已全部解决,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根据《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撤销该案。
社会治理 定安县检察院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近年来定安县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报酬的案件频发,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劳资关系紧张,相关部门从未对恶意欠薪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定安县检察院深刻剖析案件背后存在的监管问题,查明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存在对无故拖欠劳动者报酬的用人单位的处理以及相关执法工作存在行政处罚力度不足,相关工作机制不完善,相关执法工作规范并未细化,拖欠劳动者报酬类案件的调查、审查要点不明确和执法人员的认识不足,执法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定安县检察院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治理欠薪问题工作推进会,就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如何更好治理欠薪问题和落实检察建议等问题充分交换意见并达成共识。根据审查结果及沟通内容,定安县检察院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案流程,细化相关执法工作规范,明确调查、审查要点,加强对于无故拖欠劳动者报酬用人单位的执法力度。该局采纳检察建议,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明确投诉、受理与立案、调查与检查、案件处理四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审查重点。同时,该局强化部门联动,加强对重点企业、项目用人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进行监管,力促从根源上预防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报酬行为的发生。
自检察建议制发以来,依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对6家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罚款23万余元,对其中关联的违法分包、没有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人罚款33万余元。
典型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是“小案件,大民生”的生动写照。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案件时,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仍应负行政处罚责任的,应依法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对属于单位犯罪或单位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补充证据,依法追究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该类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要注重深挖案件背后反映出的欠薪治理问题,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检察意见落实实效,以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执法理念转变,进一步完善执法与监管工作机制,强化源头预防;以检察意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对恶意欠薪用人单位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理,实现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行为与促进民营企业守法经营有机结合。检察机关聚焦主责主业,运用法治力量营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