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未实缴出资股东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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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等17名劳动者与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来源:上海高院  添加时间:2026年01月10日  阅读量:35

基本案情

  戴某等17名劳动者与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劳动仲裁案,因科技公司未支付工资共计297877.08元,戴某等人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难点在于:一是科技公司已经不再经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无送达地址确认书,无法完成执行通知书等有效送达;三是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沟通。

  为推进案件顺利执行,杨浦区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调查实践基地”的协作优势进行查人找物。一是请区人社局协助档案披露,确认祝某在仲裁阶段的前法人身份及其他股东信息;二是向移动公司发出通讯协查,成功找到法定代表人祝某的联系方式,顺利完成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的送达;三是向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知,找到法定代表人祝某的居住地址,为下一步执行措施创造条件。经研判,祝某未进行财产申报,符合拘留条件,为体现善意文明执行,决定对其发出《预拘留通知书》。在法律威慑下,祝某表示是因其他股东未实缴出资导致公司运转困难。在祝某配合下,执行法官联系未实缴出资股东,与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共同接待并告知相应的法律风险。后其他股东与祝某主动共同筹钱,将17名劳动者工资297877.08元全额支付。

  案件执行之后,为优化工作协作,杨浦区人民法院与杨浦区人社局等部门签订了《关于共同推进拖欠劳动者薪酬类案件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备忘录》及《执前治理协作联动机制框架协议》,就欠薪类案件的协同联动与执前治理建立了长效机制,如规定“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区人社局可征询当事人该送达地址、送达方式是否可适用于后续执行程序的意见”“开庭审理或组织调解时,仲裁员向当事人释明拒不履行生效裁决、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等。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执结,不仅是维护17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个例,更对同类案件的执行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和借鉴意义:一是大数据协查赋能,破解“人难找”执行瓶颈。法院依托与通讯、公安等部门建立的大数据协作机制,实现对规避执行行为的精准打击,为破解“查找被执行人难”提供新路径。二是巧用“预拘留”措施,强化法律威慑与促成履行并重。《预拘留通知书》是一种兼具警示、教育与督促功能的执法方式。它既庄严宣告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强制性,也给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提供了最后的缓冲与机会。三是深挖股东出资责任线索。变更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往往耗费较长的时间和精力。在公司无力偿债时,执行法官基于减轻当事人诉累、快速兑现胜诉权益的理念,可主动与未实缴出资股东进行沟通,告知相应的法律风险,督促股东主动履行出资。四是深化“执前治理”与部门联动。杨浦区人民法院推动执行与仲裁衔接,将执行环节的考量前移至仲裁阶段,实现了“仲裁兼顾执行”的有机衔接,并将个案经验上升为制度化、常态化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执前治理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