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4日至3月7日,南京市浦口区人社局陆续接到职工投诉,反映南京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浦口区人社局于2月14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由于经营管理等问题导致拖欠员工工资。截至3月底,共拖欠张某等52名员工2023年12月至2025年3月的工资共计1669449.89元,其中拖欠李某等4名农民工2023年12月至2025年3月份工资230380.24元。
处理情况
4月17日,浦口区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收到限改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限改指令。6月17日,浦口区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鉴于该公司存在拒不接收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违法行为,6月17日,浦口区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12000元罚款。同时,该公司存在经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违法行为,且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6月17日,浦口区人社局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该案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7月10日,浦口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将该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公安分局。目前,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期满后,浦口区人社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仅出现在工程建设领域中,非工程建设领域中也可能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本案中,浦口区人社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南京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欠薪名单中有4名劳动者属于农村居民,且该公司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浦口区人社局依法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