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某建筑装饰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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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6年01月03日  阅读量:20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南京市江宁区人社局陆续接到农民工来访件,反映江宁区某建设施工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江宁区人社局于2月21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江苏某建筑产业集团,其承接施工业务后分包给启东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夏某等33名农民工由启东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招用,在该项目从事涂料、保温、线条施工作业,共计被拖欠工资62万元。

处理情况

  2月22日,江宁区人社局向启东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收到限改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限改指令。2月23日,江宁区人社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苏某建筑产业集团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清偿责任。鉴于启东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经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违法行为,且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3月1日,江宁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部门追查联系、谈话审查,启东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名农民工共计20万元,江苏某建筑产业集团先行清偿剩余的23名农民工42万元。

典型意义

  工程建设领域属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对于稳定就业容量、增加就业岗位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工程建设领域欠薪事件时有出现,严重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领域中,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农民工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负总责,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具有监督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发生欠薪时,由其先行清偿,在清偿后,可以向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依法追偿。本案中,启东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主体,支付了10名农民工共计20万元,江苏某建筑产业集团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先行清偿责任,支付剩余的23名农民工42万元。最终,在江宁区人社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共同处理下,拖欠农民工问题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