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日,吉林省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某公司辽源市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书》。其中,第三十九条约定:吉林省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由吉林省某公司辽源市公司承担。第四十三条约定:因吉林省某公司辽源市公司原因导致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后果由吉林省某公司辽源市公司承担。吉林省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某公司辽源市公司另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书补充协议》,将陈某、吴某等22名劳动者派遣到吉林省某公司辽源市公司工作。2021年12月28日,吉林省某公司辽源市公司将陈某、吴某等9人退回吉林省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但未就经济补偿协商一致。陈某、吴某因此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二审判决生效后,吉林省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陈某、吴某支付了欠付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元,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元。吉林省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请:1.吉林省某公司辽源市公司支付吉林省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元。2.吉林省某公司辽源市公司支付吉林省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元。
审理法院认为,吉林省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某公司辽源市公司虽在后续订立的合同均未涉及陈某、吴某的经济补偿问题,但在最初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中约定了经济补偿由吉林省某公司辽源市公司承担。《劳务派遣协议书》未被解除或替代,其关于合同到期后人员接收及经济补偿等问题的约定依然有效。现吉林省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根据生效判决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费,吉林省某公司辽源市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费用。判决:吉林省某公司辽源市公司支付吉林省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工资、经济补偿及违约金××元。
典型意义
劳务派遣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的劳动者三方的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仅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还应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据此,“三方两协议”是劳务派遣关系的基本特征。由于劳务派遣三方关系的复杂性,以合同的方式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很有必要。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以下的内容:派遣岗位和人员数、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等。易于发生争议的是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各项费用的承担主体等。劳务派遣协议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对于劳务派遣协议有约定的项目,应遵从约定。未约定的项目,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有助于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互相推诿责任。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2024)吉0402民初13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