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情势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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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县福利彩票管理中心劳动争议案
来源:吉林高院  添加时间:2026年01月03日  阅读量:19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县福利彩票管理中心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该中心中福在线销售厅技术主管,合同期限为2011年7月27日至2031年7月27日。2020年4月22日,吉林省民政厅下发《吉林省中福在线游戏停销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中福在线游戏于2020年7月31日正式停销。2020年4月,某县福利彩票管理中心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其他工作岗位另行安置”为由欲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张某处于孕期而未执行。2020年5月25日,张某终止妊娠。某县福利彩票管理中心于2021年1月20日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因张某已再次怀孕,双方经仲裁达成和解协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22年4月29日,张某的哺乳期届满。某县福利彩票管理中心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告知张某于哺乳期届满次日即2022年4月30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张某诉请:某县福利彩票管理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元。

  审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解除事由有两项程序性要件:一是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二是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本案中,张某与某县福利彩票管理中心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被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业务停止而无法继续履行,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某县福利彩票管理中心可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但某县福利彩票管理中心3次发出解除通知,仅凭单方说明“无其他工作岗位另行安置”,却均未与张某协商,亦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赔偿金。判决:某县福利彩票管理中心支付张某赔偿金××元。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是劳动法律关系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就业稳定权,为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提供了法律解决途径。该条款的适用需要在保护用人单位应对经营环境变化的权利和保障劳动者职业稳定之间寻求平衡。司法实务中需对此持严格态度,适用该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该规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即使存在真正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也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单位需首先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协商过程应当是实质性的,而非走过场。用人单位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已尽诚实协商义务。其次,在时间上要求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否则,用人单位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吉03民终9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