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结合用工管理与劳动从属性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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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一中院  添加时间:2026年01月03日  阅读量:26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夏某至T公司站点从事外卖骑手工作,通过平台APP接单,报酬按派送单数结算(6元/单,月超900单部分7元/单),T公司提供电瓶车但从报酬中扣除租车费,未为夏某办理用工登记。2020年6月29日,T公司将夏某移出工作群并封禁其平台账号,导致其无法工作。夏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佐证:T公司每日组织晨会、制定违规处罚规则,夏某需遵守固定上下班时间。夏某要求T公司支付2020年6月工资差额8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81.5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夏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T公司管理,其报酬按单结算且不固定,工作所需电瓶车系从T公司租赁(非用人单位直接提供生产资料),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人身与经济从属性。

  上海一中院认为,首先,夏某从事的外卖配送系T公司主营业务,且需服从外卖平台派单规则,劳动内容与T公司业务直接关联;其次,T公司通过晨会点名、违规罚款(如拿错餐、超时、缺席晨会)、固定上下班时间等行为,对夏某实施了日常用工管理,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核心特征;最后,T公司以拒单一次为由解除夏某劳动关系,但根据规章制度规定,拒单两次才可劝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夏某存在两次拒单,故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

法官提示

  新业态外卖骑手与用工主体的劳动关系认定,需突破“计件报酬”“灵活接单”的表面形式,重点审查企业的用工管理实质:① 用工主体是否对骑手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如是否存在考勤、进行晨会等日常管理、发布工作指令、奖惩规则等;② 骑手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工主体主营业务范围;③劳动报酬是否由用工主体支付(即使委托第三方代为支付,也不改变支付性质)。平台经济下,支配性劳动管理行为是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不能仅以灵活用工为由否定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