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场所欺凌同事,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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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南京中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2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朱某与案外人赵某某发生纠纷致赵某某倒地,后双方至人民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由朱某赔偿赵某某300元,双方互不追究。赵某某持有《残疾证》。后朱某所在单位某购物中心公司以朱某严重违反公司政策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朱某不服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某购物中心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应避免与顾客、同事和其他工作伙伴发生争执、人身攻击和伤害,在工作场所禁止任何暴力行为”。法院经审理认定朱某在未受到赵某某的人身威胁的情况下,却将作为其同事的赵某某踢倒在地,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定,符合可以被解聘的条件,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无须向朱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之事在普通人看来实为小事,就是一个自恃有力之人在单位欺凌弱小的员工,且劳动者与其同事已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仍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显示出法院对职场欺凌行为的零容忍,意在从维护普通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基本安全出发,使社会沿着有序的方向前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