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公司与江某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江某月平均工资为15537.86元。江某从2018年6月1日起休产假,2018年6月14日分娩,剖腹产。2018年7月13日,某公司违法解除与江某的劳动关系。某公司按每月13000元的标准,已向江某支付5个月的产假、奖励假工资共计65000元。江某向仲裁机构申请:某公司支付产假、奖励假工资待遇差额85725.4元。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江某产假、奖励假的工资差额32758.11元。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江某剖腹产,应当享受的产假为128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某享受80天奖励假,照常发放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因某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导致江某未能在法定的产假和奖励假期间获得相应工资待遇,该损失是确定的,某公司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某公司应按原工资15537.86元/月的标准向江某支付产假、奖励假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其劳动权益依法受到“优先”保护,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除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外,还应支付女职工原本在正常劳动关系下可获得的产假工资。以防止有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逃避向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应在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假期间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女职工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育儿期间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