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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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某医院劳动争议案
来源:广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6年01月02日  阅读量:21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程某入职某医院,负责现场咨询。2022年8月,在程某孕晚期期间,某医院主张因程某未能完成岗位考核指标,调整程某的岗位,要求程某2022年9月去新岗位报到,但某医院未明确向程某告知调岗后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工资标准。程某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某医院遂以旷工为由扣发工资。程某以拖欠工资为由向某医院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离职后,程某要求某医院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遂成讼。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某医院对已处于孕晚期的程某进行调岗,未充分考虑程某怀孕的特殊情况,也未明确调岗后的岗位内容及劳动报酬标准,对怀孕女职工的权利保障极为不利。其次,某医院与程某并未就调岗达成协商一致,某医院直接认定程某旷工缺乏依据,且某医院存在多次未足额支付程某工资的情形。综上,判决某医院应当向程某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害“三期”女职工权益的典型案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的处理凸显了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警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三期”待遇,不得随意调岗变相降低女职工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