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阻却劳动合同订立的,不支持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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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五金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广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6年01月02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3年5月入职某五金公司,入职一个月内,某五金公司多次要求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发送了劳动合同模板,但李某均以“我看看”“稍后回复”“我出差”等理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某五金公司每月通过转账方式向李某发放工资,提供工资条,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后直至2024年1月劳动关系解除时,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查实,李某此前曾多次向其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离职后,李某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某五金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遂成讼。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某五金公司多次提醒催促李某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向李某支付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在事实上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履行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无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李某多次拖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李某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且李某此前多次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表明其明知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李某故意所致,故某五金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劳动者阻却劳动合同签订导致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应支持二倍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制度的目的是促使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以明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其根本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应得到提倡与保护。本案的处理提醒劳动者遵循诚信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及时配合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