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吴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吴某承揽业务,负责停车场现场安保管理,每月承揽费用为5000元。吴某自2024年2月开始提供工作,某物流公司委托某咨询公司对吴某在内的承揽人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管,由某咨询公司发布排班表、统计出勤情况,并将情况反馈给某物流公司,某物流公司按月计发吴某的报酬。2024年8月30日,某物流公司以吴某发生交通事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为由,中止双方签署的承揽协议。吴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物流公司和某咨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吴某从事的停车场安保工作属于某物流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吴某受到某物流公司的管理,并据此获取劳动报酬,双方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吴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要素和条件。虽然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但是双方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从而确认吴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而签订承揽协议,并不等于在法律上必然成立承揽关系。劳动用工实践中,可能存在通过承揽协议、合作协议等掩盖劳动关系的情况,因此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结合实际履行情况,通过实质性审查判断双方权利义务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而非仅依据协议名称。本案的实质性审查,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规避用工责任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