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用工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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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广州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6年01月02日  阅读量:19

基本案情

  王某2019年4月应聘为某网络科技公司某站点骑手,其每天需要到站点报到并参加例会,需遵守某网络科技公司的相关规则,且有固定的工作时间,某网络科技公司向王某支付2019年4月、5月的报酬。后王某于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后未返回原工作岗位上班。双方因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等产生争议,王某先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在新就业形态背景下,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王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王某具有明确的工作岗位、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等方式对王某的劳动过程进行支配性管理控制,因此某网络科技公司与王某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某网络科技公司对王某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典型意义

  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结合平台运营方式、算法规则等判断平台企业是否对劳动者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行为,厘清法律关系性质。本案的处理对完善新就业形态用工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具有积极意义。